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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變更需要什麽資料

壹、公司經營地址變更,先做工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新住所使用證明 ( 產權證或房屋出租許可證復印件;租賃住所的同時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 ;

3、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簽字;

①決議事項;

②修改章程相關條款;

③股東蓋章、簽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5、加蓋公司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跨登記管轄地遷移住所的步驟:

(1)申請人向擬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變更材料,擬遷入地的登記機關初審合格後出具《企業遷移通知書》;

(2)企業將《企業遷移通知書》交到遷出地登記機關;遷出地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采用掛號郵遞方式郵至遷入地登記機關;

(3)企業到遷入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領取新的《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經營範圍除外 ),應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壹式兩份;

7、稅務跨管轄地遷移的,需到原稅務管轄辦理遷出手續;

二、工商變更後,還要進行稅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

1、稅務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2) 已變更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承若書》:說明現任法人代表承若承擔前任法人代表所有的稅務責任。(由現法人代表親筆簽名、蓋單位公章,復印件無效)

(5) 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6) 如果同時發生股權變更則需提供變更後驗資報告或變更後工商局出具的股東名錄薄原件和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印在二張A4紙上)。

(3)公章;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擴展資料:

公司變更

註冊地址變更

隨著公司的發展,加入公司的夥伴越來越多,新租了壹個更大的辦公室,在人員搬過去之後,應該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也進行變更,否則可能會面臨工商部門的罰款。

地址同區變更比跨區變更要容易。除了工商變更,銀行、社保也要進行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ICP證等資質證書,證書上有列明註冊地址的,也需要相應進行地址變更。

變更申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該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4)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1)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2)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後住所的使用證明。

(3)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4)減少註冊資本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5)變更經營範圍的,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6)變更股東的,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和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

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劃轉國有資產相關股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劃轉股權的文件,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1)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後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2)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8、《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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