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轉讓無形資產,即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取得的收入,應征收營業稅,也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征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規定是不同的。1、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關於營業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1993-12-27)第八條“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之規定,以各種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屬於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即不征營業稅。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所謂“投資入股”是指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後是否參與合資企業的稅後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而言。如果是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壹定比例提取應得轉讓費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則不屬投資入股,而屬於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而對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文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如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其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至於評估及投資時的賬務處理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1)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①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稅費)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遞延稅款(評估價值-賬面價值)×稅率②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2)如果企業執行舊的會計制度①評估增值時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遞延稅款(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稅率=稅金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稅金)②評估減值時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營業外支出(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2、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關於營業稅問題。根據前述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同樣符合該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因此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至於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19號2005-4-13)“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之規定,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其作為轉讓收入抵扣價值的財產原值,只能以評估前的價值為標準,而不能以評估增值的價值為標準。事實上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合法地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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