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1、公證處公證的項目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四類:
(1)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2)國內民事類公證:委托、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3)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托書、完稅證明等。
(4)國內經濟類公證:、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2、公證處公證的業務範圍主要有以下五大類: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
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
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
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3、房產公證公證內容
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侵害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