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采購實踐中,由於某些條件沒有被很好地提及,許多質疑和投訴發生。那麽,采購人應該如何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設定合法合理的具體條件呢?
具體條件應適合采購要求。
第壹,根據購買需求的內容確定行業;其次,查閱行業法規,核實相應資質。具體資質不能要求與采購需求無關的資質,也不能要求超出需求實際需要的資質。
國務院多次發文取消和修改很多行業的資質要求。比如物業服務不再需要資質。因此,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特定資格應當是法律明確要求的強制性資格。行業協會設置的資格壹般不視為特定資格。在設定具體資格時,首先要註意合規性和及時性。
其次,要重點關註財政部、行業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最新要求。比如在信息產品的采購中,在推進國家信息安全的大背景下,要註意采購需求中是否有國家信息安全產品,如果有,需要設置相應的具體資質。
三是根據《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65 438+09]38號)要求,政府采購項目要結合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合理設置具體資格條件,不得擅自提高。
具體資格應確保充分競爭。
買方在設置“特定條件”時應註意三點:
1,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具體條件本身違法的,不能作為具體條件。同時,具體資質的選擇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的要求,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節能環保產品推廣等。
2、設定具體條件應適應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與合同的履行相關。供應商應采用壹致的資格審查標準。特定條件不得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不得非法限制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3.設定具體條件後,需要確保項目仍具有充分的競爭性,且項目的供應商至少有三家符合資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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