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編輯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作品享有專有權。壹般來說,他人需要使用作品的,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幾種情況。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這種使用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就是死後50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的期限是無限的;對於單位和法人,是作品首次發表後的五十年。
外國人或外國在中國首先發表的作品受中國法律保護。其他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大多數重要國家都加入了與中國相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國家制作的作品也受到中國版權法的保護。根據理論,版權是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如何保護,作者有什麽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國決定。顯然,作品在中國的使用需要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斷,在美國的使用需要根據美國的著作權法來判斷。
著作權又稱版權,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出權、表演權、放映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電影權、改編權、翻譯權和集會權以及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
非法轉載
在作者明確禁止轉載的情況下,強行轉載,雖然註明作者並通過鏈接指向原文,但仍然屬於侵權行為。
之前,互聯網管理沒有專門的法律文本。現在,最全面的互聯網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工作條例》。互聯網壹直在快速發展,我們期待全面完善的互聯網法。
版權限制
從著作權法產生之初,版權限制和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提供物質和精神激勵,版權限制則確保公眾能夠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和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來平衡作者和公眾的利益,不能偏廢。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處於壹種永恒的沖突之中,始終追求和諧存在的動態平衡。壹部版權發展史,其實就是壹部跟隨技術進步的步伐,不斷調整保護與限制之間平衡點的歷史。
隨著數字網絡時代的到來,復制和傳播作品的成本越來越低,復制的質量是完美的。無處不在的私人復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壹定程度上觸及了版權制度的傳統平衡,所以版權人想盡辦法加強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發布的白皮書《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所說:“在數字世界中,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範圍將會不斷縮小,如果沒有。事實上,正如版權發展的歷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絡時代,基於人權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需要,版權限制制度仍有存在的空間。”即使數字技術將改變壹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和讀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權法的永恒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