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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廠商名稱權的案例額分析題

商標被人當廠名 廠名被人變商標

從2000年5月起,在浙江、上海、江蘇、安徽、雲南、重慶等地出現了“惠工牌”工業縫紉機,該縫紉機外包裝及宣傳資料上赫然印著上海海菱縫紉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產品的宣傳資料及說明書也與上海惠工縫紉機三廠的幾乎壹致,而其價格則比“惠工廠”的產品低廉。

2000年9月,“海菱牌”縫紉機的經銷商浙江義烏某公司致函“惠工廠”,反映有客戶要求購買“上海海菱公司”生產的“惠工牌”工業縫紉機,其與“惠工廠”生產的“海菱牌”混淆,影響了銷售。

12月,“海菱牌”縫紉機的經銷商江蘇常州某縫紉設備公司致函“惠工廠”,稱常州地區市場上出現了海菱公司生產的“惠工牌”縫紉機。

2001年3月,浙江義烏某縫制熨燙設備公司致函“惠工廠”,由於“海菱公司”生產的“惠工牌”縫紉機質量很差,導致客戶真偽難辨,不敢購買帶“海菱”字樣的縫紉機。

……

曾獲得上海名牌產品稱號的海菱牌縫紉機的擁有者———上海惠工縫紉機三廠,將生產惠工牌縫紉機的上海海菱縫紉機公司告上了法庭。這場歷時壹年半的反不正當競爭案在國內企業界及司法界引起強烈反響。

此案在工商局拖了壹年

經調查發現,以經營工業用縫紉設備為主的浙江省東陽市華聯衣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張淩木。1998年華聯衣車公司申請“惠工”商標;1999年12月獲準註冊;2000年4月,張淩木在上海閘北區註冊成立了上海海菱縫紉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出臺的《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據此,“惠工廠”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訴,要求制止“海菱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後,經上海市、區工商局反復研究後正式答復“惠工廠”:該案在工商局無法解決。因為《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較籠統,具體執行中無法與國家其他法律相抵抗,只有去找法院。

法官去浙江保全證據撲了空

2001年12月1日,“惠工廠”請專門打不正當競爭官司的朱妙春律師代理,以惡意交叉使用著名企業商標、字號誤導消費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海菱公司”等企業告上法院,要求張淩木撤銷企業字號“海菱”及商標字號“惠工”,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登報道歉,賠款500萬元。

26日,上海二中院法官前往東陽進行財產、證據保全,因對方不肯在扣押清單上簽字,無法進行證據保全。接著,法官便去銀行,凍結了華聯衣車公司11萬元資金。

受理撤銷“惠工”商標申請

2002年1月31日,律師將撤銷“惠工”的商標申請遞交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文中稱,商標註冊人華衣公司利用不正當的手段,將申請人的企業字號“惠工”註冊為商標,屬於典型的惡意搶註行為。華衣公司多次與申請人發生過經濟往來,因此對申請人的企業字號是明知的。

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授理了撤銷“惠工”的商標申請。

2003年3月9日,東陽市華聯華衣公司答辯:我公司歷年來被市政府評為先進單位,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公司享有專用權的已被商標局核準註冊並經我公司長期使用的“惠工”商標,符合商標法中的相關規定。

專家:增加了迷惑性、混同性

2002年2月27日,第壹次開庭。被告“海菱公司”辯稱,自己是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成立的公司,其企業名稱“海菱”與海菱牌縫紉機的商標相同,這純屬是壹種巧合,而使用“惠工”商標是經註冊人東陽市華聯衣車有限公司許可,並認為此案工商部門現正在處理,不應再由法院同時審理。

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研究室主任王錫麟教授對此案做了評述:商標和企業字號是企業向社會及消費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區別標誌,是企業商業信譽的象征,它有助於消費者在日益豐富的市場中區分不同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分別受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規》的調整、保護,就其權利取得程序、途徑來看,可謂“互不侵犯”。原告“惠工三廠”對於“惠工”字號和“海菱”註冊商標這兩項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業標識均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利,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實施市場競爭行為時,將“海菱”、“惠工”這兩項信息有機組合,壹並展示,這種行為比單獨利用“海菱”或者單獨利用“惠工”的行為更增加了迷惑性、混同性,顯然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理應被禁止。

法院判決被告賠款40萬元

2003年4月25日,法院做出壹審判決:經對比,原告、被告產品的宣傳資料基本相同。被告華衣公司曾向原告惠工廠購買過原告的產品,作為同業競爭者,並基於雙方有業務往來的事實,華衣公司應當知曉原告的“惠工”字號及“海菱”註冊商標。在此情況下,華衣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了與原告字號相同的“惠工”商標,其法人又成立了字號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海菱公司,並將其“惠工”商標許可被告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兩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宣傳資料上同時出現了分別與原告“惠工”字號、“海菱”商標相同的“惠工”商標和“海菱”字號。因此,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明顯具有對原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縫紉機及印制、散發的產品說明書和宣傳資料上同時使用“海菱”字號及“惠工”商標,並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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