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對加盟店的字號沒有具體規定。只有壹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連鎖店登記管理辦法》,沒有為上述問題提供可操作性。
在某些地區,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品牌名稱,其招牌可以有加盟總部的商標,但是: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連鎖總部的全稱,但必須在名稱(字號)中標明“加盟”字樣。連鎖總部沒有字號的,要冠連鎖總部全稱。名稱的組織形式(字號)前統壹加“加盟”二字。
2.公司制企業、非法人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經連鎖總部同意,可以在其名稱中使用連鎖總部的名稱,但不能冠以連鎖總部的全稱;如果連鎖總部沒有字號,則以連鎖總部的簡稱作為字號。如果以連鎖總部的簡稱作為字號,必須在其名稱中標註“加盟”字樣。
分析:
妳的問題可能是妳和被特許的總公司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經過了當地工商機關的審批。已經批準的,當地工商機關應當允許使用連鎖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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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六月補5438+0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內貿易部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號)第二條規定,“總公司作為股東設立的或者與總公司沒有資產關系的商店,通過與總公司簽訂合同, 應當以合資或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形式,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總公司的商標、字號、管理技術和銷售商品。 這是本文件認可的鏈模式。也就是說,妳的連鎖經營是合法的,只是字號的問題。
第五條規定“總部全資、控股或者參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的名稱,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在總部名稱中使用該字號。總部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二字;使用總部字號的配送中心、門店名稱中也可以使用“連鎖”二字;使用總部字號的配送中心、門店名稱也可以使用“連鎖”二字。”
立正!!!-妳與總部的關系屬於第五條所說的“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店鋪”。
但因為各地有具體規定,最終裁決權也在工商主管部門,建議妳直接咨詢妳所在的工商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