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比例標準收費。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654.38+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6%。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4%。根據當事人爭議標的金額的不同,費用應當累進收取。
3.以上收費標準不限。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辦法》第二條
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壹)檢查、鑒定、公告、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二)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三)申請費和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實際費用;
(四)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律師收費辦法》第五條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支付百分之壹;
(二)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根據有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二繳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按百分之壹點五繳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按百分之壹計算;
7、超過壹百萬元的,按0.5%繳納。
(五)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6)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