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是指個人與公共生活無關,不願意被他人知曉或幹涉的私人事務,包括三個方面:
(1)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等。
(2)個人事務,包括婚姻、避孕、流產、收養、疾病等。
⑶私密區域,如身高、體重、三圍、日記、臥室等。
隱私權又稱為“和平生活的權利”和“獨處的權利”,是指個人有權根據法律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犯。這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公民有權要求他人不得查詢、收集、傳播與其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人事項,也有權要求新聞媒體不得報道、評論或非法獲取。
第二,公民有權要求他人不幹涉與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人生活,包括身體不受搜查,住宅和其他私人區域不受侵犯或窺探。
隱私具有以下特征: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是自然人的私權,不包括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實際上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備與公共利益、團體利益無關的隱私權的本質屬性;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對隱私的保護不是無限的。應當受到公眾利益的制約,當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根據公眾利益的要求進行調整。
當隱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和政治利益時,法律會偏向後者,因為這符合大多數人的需求,從長遠來看,也符合隱私主體的利益。恩格斯曾指出:“個人隱私壹般應當受到保護,但是當個人隱私甚至隱私同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聯系在壹起的時候;個人事務不再是壹般意義上的私事,而是政治的壹部分。不受隱私權保護,應該是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中不可回避的內容。”
來自:福建師範大學閩南理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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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壹.國際人權法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攻擊。每個人都享有免受這種幹涉和攻擊的法律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規定:" 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任意或非法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非法攻擊。”壹些區域人權公約也有類似的規定。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公民隱私與國內法保護的公民隱私基本內容相同,但前者更側重於對國家行為的規制:
(1)政府機關不得非法侵犯公民隱私,任何非法侵犯公民隱私的國家機關,都應予以禁止,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作為公約或條約的簽署國,國家應通過建立具體的國內法律制度,確保隱私得到有效保護。
第二,憲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保護個人隱私的內容,尤其是住所不受非法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護的規定非常普遍。憲法中對隱私權保護的直接或間接規定,也為其他法律從不同角度保護隱私權提供了依據。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的這壹規定可以看作是對隱私權的直接確認和保護,它明確禁止兩種侵犯私生活安寧的侵權行為: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憲法》的這壹條款為刑法和民法分別保護公民的私生活與和平提供了基礎。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種觀點包含了對公民通信兩方面的保護,壹是對通信自由的保護,二是對通信秘密的保護。前者屬於自由範疇,後者屬於隱私範疇。
第三,刑法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雖然刑法中沒有直接使用“隱私”或“隱私權”的概念,但其中的幾個條款可以理解為包含了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刑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或者任何機關的非法侵犯。違法侵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處分。“這是壹個宣示性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對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總體態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將隱私權解釋為人身權的壹部分,隱私權當然受刑法保護。
《刑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非法控制他人身體,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是侵犯公民隱私的案件之壹,屬於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刑法的這壹規定有利於保護公民的私生活和安寧,也可以看作是我國憲法第39條的體現。
《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匿或毀棄他人信件是侵犯通信自由權的行為。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不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權,無疑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權,屬於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行為。
四、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民事庭審是壹種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活動。當事人會提出壹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也可能依職權收集證據。這個證據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包括當事人和案外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不公開審理時出示”,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某些證據在公開審理中不出示,以保護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隱私。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很多關於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規定。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控告人、檢舉人拒絕公開姓名的,在偵查期間應當保密;第六十四條規定,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第79至83條規定,搜查必須通過法律程序。
動詞 (verb的縮寫)民法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沒有直接規定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而是籠統地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這就給司法解釋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壹般認為,隱私權應該屬於人格尊嚴的壹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有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強調:“未經他人同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的,應當以侵犯他人名譽權論處。”“如果文中有泄露隱私,導致其名譽受損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這個司法解釋大體類似於前述的司法解釋。
嚴重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包括: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
(2)嚴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相關專業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要求或者行業管理規定,泄露其業務中知悉的他人隱私,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的;
(4)其他嚴重侵犯隱私權,對被害人人格尊嚴造成重大損害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不及物動詞其他法律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規,也有從不同角度保護隱私的規定。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隱私給予特殊保護;規範房東與承租人關系的法律法規保護承租人隱私;在壹些國家,關於計算機和數據的立法保護公民的隱私。由於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往往成為侵犯隱私的主體,國家賠償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由於新聞媒體往往成為侵犯隱私權的主體,壹些國家的新聞立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勞動立法應對職場隱私的保護和限制做出相應的規定。此外,法律還對醫生、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的職業規範作了專門規定。
來自:靳東法律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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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侵犯隱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根據bmk333對相關法律資料的查找,我國法律中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條款,現列出來供大家參考: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修訂草案)
日期:1990-12-05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原文章139)
159.任何人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都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160.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原文章140)
161.公民死亡後名譽受到侵害,對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
162.盜用、模仿他人姓名造成損害的,視為侵犯姓名權。(第141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動詞 (verb的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