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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和相關條例中禁用的詞匯有哪些?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壹)標題通用類:

1、避免出現主觀色彩的字眼,如“驚現”、“驚爆”、“竟然”、“竟”、“膽敢”等,標題不得使用侮辱個人、民族和國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資深”、“最佳”、“最賺”“超賺”、“第壹”、“唯壹”、“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壹品牌”等絕對性和誇大用語。

3、“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帶有炫富內容的廣告語禁止出現在各類廣告中。

(二)行業通用類

1、教育類:

(1)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廣告中壹律不得出現“最好”、“資深教師”、“名牌”等詞語。

(2)文化輔導類招生廣告或簡章,廣告中壹律不得出現“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教師”、“資深教師”等用語。

2、房產類:

(1)宣傳詞語使用要規範:規定房產廣告在詞語使用上有壹些禁區:不得使用第壹、唯壹、首席、樓王、極品、冠軍、絕版等絕對性和誇大表述房地產項目的詞語及其類似詞語;

不得出現未經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

不得出現融資和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變相融資內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等承諾,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

(2)不得濫用最低價攬客:規定使用“起價”、“最低價”等文字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字體、字號應相同;對使用“壹口價”、“清盤價”等詞語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如果僅為指定房源價格,必須加以註明,否則視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價格。

(3)化妝品:規定“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天見效”、“全面升級”等均被列為禁用詞語。

(三)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2、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3、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等詞語,壹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4、對各級領導同誌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5、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下午,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表決稿新增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的,將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廣告法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違者將被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廣告法。新法明確,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場所等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等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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