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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1998)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壹)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招牌等廣告。設置在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和自有場地的空間;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的廣告。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等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

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交通和消防安全。第五條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確定戶外廣告設置的區域、路段和要求,審查重要區域、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的戶外廣告。

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審核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核管理戶外廣告的懸掛和張貼。並依法查處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

城建、市政園林、公用事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不得發布戶外廣告。第二章發布規劃第七條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八條文字、漢語拼音、商標、計量單位等的使用。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文字應當規範、準確。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置交通標誌;

(二)影響市政公共* * *設置、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建築控制地帶內的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風景名勝區;

(五)利用電桿、電桿、電車桿、路燈桿;

(六)利用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廣場(商業街和步行街除外)、綠化帶等公共場地設置招牌廣告(含企業名稱招牌);

(八)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設置煙草廣告;

(九)在非商業區的建築物外墻、裙樓、屋頂、欄桿、圍欄上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第十條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路牌廣告。在商業街、步行街設置路牌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本市中山路、環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常棣路、農林下路、夏倩路、環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弘德路等重點商業區設置戶外廣告,鼓勵設置霓虹燈。第十壹條嚴格控制下列地段和場所的戶外廣告數量:

(1)廣州火車站、廣州東站、機場;

(2)海珠廣場、天河體育中心、珠江新城;

(3)東風路、解放路、劉樺路;

(四)收費站、橋梁、高架橋、碼頭、人行天橋(廣告基金除外)。

在上述場所設置長期固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采用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腦圖片等形式。第十二條人行天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采用透明、霓虹燈的形式,且占用面積不得超過天橋本身。第十三條用於經營性戶外廣告的燈飾,納入戶外廣告管理。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和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1)廣告牌與10 kV高壓導線之間的凈距不得小於1.5米;

(二)廣告牌與低壓導線或電話線的凈距不得小於0.5米;

(三)廣告牌外緣至建(構)築物立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8米;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小於4.5米,位於有遮蓋的人行道上方的,不得小於2.8米;

(五)城市內街消防通道上方4.5米、寬度3.5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六)戶外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廣州市電氣裝置管理條例》和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七)橫幅、標語、海報不能橫穿道路;懸掛期不得超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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