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設稅務分局10個,稅務分局為非全職能機構,是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的派出機構。
(1)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壹稅務分局;
(2)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3)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4)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
(5)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
(6)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分局;
(7)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七稅務分局;
(8)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八稅務分局;
(9)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九稅務分局;
(10)廣州市荔灣區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分局。
第三稅務分局、第五稅務分局、第七稅務分局、第九稅務分局主要負責對本分局管轄範圍內納稅人(含已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基礎管理和服務。具體負責所轄納稅戶的稅法宣傳輔導、戶籍管理、信息采集、催報催繳、發票管理、欠稅管理、涉稅資料管理、資料審核、稅收預測、稅收政策基礎管理、稅收法制基礎管理、三級風險和日常管理風險處置、其他管理工作及承辦上級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稅務分局負責對第三、第五、第七、第九稅務分局管轄範圍的納稅人發起的涉稅事項審批、調查核實和稅收核定。
第四稅務分局、第六稅務分局、第八稅務分局主要負責對本分局管轄範圍內納稅人實行基礎管理和服務,並對本分局管轄範圍內納稅人發起的涉稅事項審批、調查核實和稅收核定。具體負責所轄納稅戶的稅法宣傳輔導、戶籍管理、信息采集、催報催繳、發票管理、欠稅管理、涉稅資料管理、資料審核、稅收預測、稅收政策基礎管理、稅收法制基礎管理、三級風險和日常管理風險處置、其他管理工作及承辦上級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對本分局管轄範圍的納稅人發起的涉稅事項審批、調查核實和稅收核定。
第壹稅務分局、第十稅務分局主要負責對本區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具體負責二級風險應對任務處置、對納稅人申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開展日常評估、對需要進行評估的申請註銷戶開展納稅評估、落實上級下達的其他納稅評估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