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經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議通過;根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商標法》分總則,商標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附則73條,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予以終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本法施行前已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於2002年8月3日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該《實施條例》分總則,商標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商標國際註冊,商標評審,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商標代理,附則10章98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於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8年1月13日頒布實施。目前《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尚未被廢除或失效,但該《細則》中壹些相關規定已被2014年4月29日國務院新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所修改和替代。
我國《刑法》關於商標侵權的條文
(壹)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