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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絡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新建、改建居民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點建設,方便市民生活,保障全市農產品供應充足和價格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居民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點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與社會資金合作建設的,強化公益性服務功能,出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農產品的各種零售形式,包括公益性生鮮超市、社區菜市場、社區蔬菜店等。第三條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合理、布局科學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發展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公益性農產品零售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進行統籌、監督、指導和考核;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六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規劃建設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區(市、縣)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點的管理。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在辦理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依法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規劃設計方案納入審查內容。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市建設管理單位監管的新建、改建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和接收,指導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區(市、縣)建設管理單位的監督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新建和改建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和接收。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益性農產品零售點的管理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點的管理工作。第七條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規劃中明確公益性農產品零售點的位置和建設規模;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中註明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並在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產權證書中註明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第八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為新建、改建住宅地塊提供規劃條件時,應當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編制的布局規劃,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設置納入規劃設計條件;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經營性用地出讓時,應當公布規劃條件確定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布局和建設要求。第九條在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竣工後按照依法簽訂的配套協議移交,具體移交工作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前,為公共用途建設的農貿市場不得改變其功能用途。所有權人不能按照功能用途繼續經營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與其協商合作建設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合作不成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以成本價協商回購,保證其持續經營。第十壹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用地規劃、用地手續和方案審批手續後,配套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貴陽市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協議》中明確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相關內容。第十二條新建、改建的居民小區居民入住率達到30%時,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應當投入運營。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居民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配建標準按照城市規劃和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新建、改建住宅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商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依法進行驗收。第十五條公共農產品零售網點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單位和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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