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價活動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的評定。
(三)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做好監測、預警、引導信息工作;加強和改進工商行政執法,構建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省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對市場交易和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相關服務領域的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根據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實施商標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推薦全國馳名商標,組織省著名商標的評選和認定。負責特殊標誌和官方標誌的保護。
(十壹)組織和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發布市場主體登記的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十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