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

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酒類生產、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酒類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生產、流通活動以及對酒類生產、流通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vol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飲品。但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除外。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酒類生產、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促進酒類產業健康發展,維護酒類消費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酒類生產規劃和產業布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酒類生產的監督管理,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運輸、衛生、公安、環保、價格、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酒類生產、流通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強化酒類知識產權保護,充分運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制度,提高酒類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酒類產業發展。第二章 生產管理第六條 從事酒類生產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本省產業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第七條 酒類生產企業出廠的預包裝酒類產品應當附合格證,預包裝酒類產品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第八條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酒類的企業,委托生產期限不得超過被委托企業的酒類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白酒的,應當到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委托加工其他酒類產品的,委托雙方應當分別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委托加工的酒類標簽上應當標註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第九條 酒類生產禁止下列行為:

(壹)偽造、變造、冒用酒類生產許可證或者超許可範圍生產酒類;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產酒類;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偽造產品產地,偽造、冒用或者變造他人廠名、廠址、商標、包裝、裝潢及認證標誌、國際標準產品標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名牌標誌等標誌;

(五) 在預包裝飲料酒標簽上以直接或者間接暗示性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飲料酒或者飲料酒的某壹性質與另壹產品混淆;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具有保健作用;

(六)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設備包裝、運輸、儲存酒類;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條 白酒生產作坊必須到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登記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白酒生產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不得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預包裝。第十壹條 報請備案登記的白酒生產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

(壹)有固定的、合法的生產場所和營業執照;

(二)有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資金、必備生產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

(三)符合全省酒類生產規劃和產業布局要求;

(四)使用純糧固態發酵法等傳統工藝;

(五)有健全有效的產品質量控制體系;

(六)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壹樣式的備案登記證明。第十二條 農民個人及家庭在當地使用純糧固態發酵法生產非預包裝白酒的,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理。

禁止前款規定的生產者使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預包裝。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三條 酒類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酒類銷售許可證的,不得銷售酒類。

農民個人及家庭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生產的白酒,自銷時可以不申辦銷售許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鄰近鄉鎮銷售。

  • 上一篇:關於adidas 退貨的問題
  • 下一篇:韓梵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