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有明確的企業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的固定生產場所;
(三)具有與登記的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安全保衛、生產管理、技術質量及有關管理制度。第五條 申辦印刷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
(二)經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印刷許可證”;
(三)經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從事商標、稅務發票、包裝裝璜、國家秘密載體、地圖等印刷業務的,須經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輕工、保密、測繪等部門審查同意,發給許可證;
(五)持本款壹至四項規定的證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後,在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開辦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和前款規定辦理。第六條 未經審批、核準登記註冊的,不準從事印刷業務。第七條 印刷企業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歇業、轉業、合並、分立或遷移,須向原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第八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印刷廠,應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輕工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向公安機關備案。未經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營業登記的,不得從事對外經營性印刷業務。需對外經營的,須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第九條 印刷企業必須建立承印、登記、制作、檢驗、監印、監銷、保管、取貨各項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須指定專人登記。對單位委印的,應登記委印單位名稱、地址、經手人身份證和印刷內容及數量;承印個人印刷品,應登記委印人身份證、地址、印刷內容和數量。對按規定需批準的,還須登記批準印刷函件的名稱、編號。
印刷品的登記簿(冊),應按年、月裝訂,保管三年後,經縣(市、特區、區)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可予銷毀。第三章 圖書報刊印刷管理第十條 圖書報刊印刷,實行定點印刷和許可證制度。第十壹條 具備承印書刊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印刷資格和印刷許可證。
(壹)申請國家級和省級書刊定點印刷,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
(二)申請《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須經地、州(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申請《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上壹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呈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國家級和省級書刊定點印刷企業,可承印省內外出版單位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的內部資料;持有《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承印非出版單位的內部資料,但承印正式出版物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有《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的企業,可承印內部資料,但不得承印正式出版物。
經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印刷企業可以承印境外出版物,但應全部運出境外。需要在國內銷售的,必須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第十三條 印刷企業承印圖書報刊和內部資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承印出版單位的正式出版物,必須驗明出版單位出具的發排單、發印單原件;
(二)承印內部資料,必須驗明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批準原件和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原件;
(三)印刷圖書報刊或內部資料,必須按規定在出版物版權頁上刊印圖書的標準書號、報刊登記證證號和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號,出版單位、作者或編(譯)者姓名發行單位、印刷單位、開本、印張、印數、出版日期、版次應當編印齊全;圖書和正式期刊須在規定的位置上印制統壹制作的條形碼;
(四)對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印的出版物,不得加印、銷售和轉讓印制,不得將委印的紙型、圖版、底片租借、轉讓他人復制;
(五)承印省外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印的圖書報刊,須驗明委印單位所在地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準印證和貴州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件原件;
(六)承印法律、法規和規章匯編、選編、類編,須按《法規匯編編緝出版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