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區域內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貴州省著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並協助做好認定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商務、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第四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願申請和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商標所有人爭創貴州省著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第六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設立貴州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負責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下設辦公室,負責審查貴州省著名商標申請認定材料並承擔對初審、復審異議的復審及貴州省著名商標評審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貴州省著名商標的復審、實地復核工作;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貴州省著名商標的初審、實地核查工作。第七條 評審委由工商、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商務、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及法律、科技、經濟等相關行業代表、專家組成。第八條 評審委委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評審委委員與其申請認定的貴州省著名商標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要求其回避。
評審委委員的回避由評審委主任決定;評審委主任的回避由評審委集體討論決定。第九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可以由商標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標所有人和獨占許可人***同提出。第十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標註冊地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兩年以上且繼續有效,無權屬爭議;
(三)該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優良、穩定;
(四)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近兩年來的年產量、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中占領先地位;
(五)申請人有商標管理機構和商標使用管理制度。第十壹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實行壹件商標壹件申請,但申請人在同壹類別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註冊了多件相同商標的,可以壹並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逾期未辦理延續申請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經商標所有人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和《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近兩年來的年產量、銷售量、銷售區域、銷售額、利稅等主要經濟指標和商品質量、安全狀況以及廣告宣傳、投入情況;
(四)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專用權的註冊、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材料;
(五)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實行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應當提供生產許可證證書、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並在門戶網站公布,申請人可以免費下載。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過程中辦理企業名稱變更、商標註冊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材料。第十五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貴州省著名商標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初審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報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有必要的應當實地復核,符合條件的,報送評審委辦公室;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完整需要補正的,應當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5日內進行補正;對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