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99、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100、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101、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102、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103、對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壹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105、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魯高法函〔1994〕5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為被申請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無須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保證人的義務。在案件審結後,應先予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如果被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證人在保證範圍
內承擔責任。
關於訴前財產保全的批復
關於如何理解《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
1998年4月17日,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已於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晉高法〔1996〕148號關於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受理;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將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受訴人民法院。
此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
1998年11月27日,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已於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鄂高法〔1998〕63號《關於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壹、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按照訴前財產保全標的金額並參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決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起訴後,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費壹並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繼續有效。
因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受訴人民法院在申請費中返還給作出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5]11號
近來,壹些法院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現解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已於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壹年壹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1號
為了正確實施對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復保全,現就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註銷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第二條 對註冊商標權保全的期限壹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關於對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財產保全和執行等問題的復函
[2001]民三函字第3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妳局商標變(2001)66號來函收悉。經研究,對該函中所提
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壹、關於不同法院在同壹天對同壹註冊商標進行保全的協助
執行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我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妳局在同壹天
內接到兩份以上對同壹註冊商標進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時,
應當按照收到文書的先後順序,協助執行在先收到的協助執行通
知書;同時收到文書無法確認先後順序時,可以告知有關法院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
行)》第125條關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
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
院,直至報請***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規定進行協商以及報
請協調處理。在有關法院協商以及報請協調處理期間,妳局可以
暫不辦理協助執行事宜。
二、關於妳局在依據法院的生效判決辦理權利人變更手續過
程中,另壹法院要求協助保全註冊商標的協助執行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
行)》第88條第1款規定,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
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根據這壹規
定,對於某壹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要求妳局協
助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變更等手續後,另壹法院對同壹註
冊商標以保全原商標專用權人財產的名義再行保全,又無權利質
押情形的,同意妳局來函中提出的處理意見,即協助執行在先采
取執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書,並將協助執行的情況告知在後采取
保全措施的法院。
三、關於法院已經保全註冊商標後,另壹法院宣告其註冊人
進入破產程序並要求妳局再行協助保全該註冊商標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1條的規
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
序必須中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這壹規定辦理相關案件。在具體
處理問題上,妳局可以告知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有關註冊商標已
被保全的情況,由該法院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
保全措施。妳局收到有關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通知後,應立即協
助執行審理破產案件法院的裁定。妳局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
措施的法院有關商標註冊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由其自行決定
解除保全措施。
四、關於法院裁決將註冊商標作為標的執行時應否適用商標
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問題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專用
權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類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標,必須壹並辦理。法院在執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過
程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對註冊商標及相同或者類似商
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標壹並進行評估、拍賣、變賣等,並在采取
執行措施時,裁定將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壹並予以執行。商標局
在接到法院有關轉讓註冊商標的裁定時,如發現無上述內容,可
以告知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補充裁定後再協助執行。
來函中所涉及的具體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見處理。
此復。
二○○二年壹月九日
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有關問題的函
商標變(2001)66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2001年1月以來,我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註冊商
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的規定,積極協助各地人民法院做好
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工作。半年多來,已協助執行訴訟
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註冊商標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
們也遇到了解釋中未涉及到的情況:
壹、不同法院在同壹天對相同註冊商標進行查封。如山東省
沂南縣人民法院和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
28日同時向我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查封山東華日集團
總公司相同的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不能重復
查封的規定,我局已要求該兩院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解決,否
則,將不予協助執行。
二、A法院對我局依據B法院的生效裁決正在辦理轉讓註冊
手續的註冊商標進行查封。如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民事
調解,於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將
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標由山東扳倒並集團酒廠過戶給山東扳
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並在我局辦理了相應的轉讓手續。在辦理轉
讓註冊手續期間,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要求查封尚在
山東扳倒井集團酒廠名下的上述商標。我局認為山東淄博市中級
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是生效的法律決定。因此對四川省成都市
青白江區人民法院的請求未予協助執行。
三、B法院對A法院已經查封的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宣告破產
後,要求對A法院已經查封的有關註冊商標實施保全措施。如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10日向我局送達協助
執行通知書,對江蘇省興化軸瓦廠的“飛月”商標實施財產保
全。江蘇興化市人民法院於2001年7月30日向我局送達協助執
行通知書,稱該法院於2001年7月25日宣告江蘇省興化軸瓦廠
進入破產程序,請求我局對該廠的註冊商標實施保全措施。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壹條的規定,是否應
終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飛月”商標的查封。
四、法院裁決轉讓註冊商標時應否遵守《商標法》關於“應
將相同或近似商標,壹並辦理”的規定。按照《商標法》的規
定,在申請商標轉讓註冊時,應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壹並辦理。
因此法院在裁定轉讓註冊商標時,應裁定將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
壹並轉讓。對於未裁定將相同或近似商標壹並轉讓的,我局將不
予協助執行。
對上述問題各地法院與我局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建
議妳庭就上述問題提出意見,以便我局更好地協助人民法院做好
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工作。
二○○壹年十壹月八日 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魯高法函〔1994〕5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為被申請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無須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保證人的義務。在案件審結後,應先予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如果被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證人在保證範圍
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