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標準適用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
本標準不適用於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
法律依據:《GB 7718-2011》 第三條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壹性質與另壹產品混淆。
3.6 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3.10 壹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註。
3.11 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