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
指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結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壹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邊條約的談判通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在聯合國範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本由聯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談判結束,約文擬定後,可由談判代表草簽。
簽字
指由受權簽約的代表在條約正式文本上簽名,以表示締約國同意接受條約的拘束。雙邊條約簽字前由締約國雙方代表互閱簽約的全權證書,多邊條約則由締約國代表組成全權證書審查委員會審查。壹般的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準或其它手續。在國際組織範圍內締結國際公約,有時不經過簽字這種傳統程序,而是根據該組織的組織文件規定,由主管機關將公約擬定後,徑送各國審議批準。
批準
指國家有權機構對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最後確認。根據各國的憲法和實踐,有權批準條約的壹般是國家元首或議會,有時國家元首根據議會的決議來批準。有些條約可采取簡易的批準方式,即由政府核準。壹般說國家沒有義務必須批準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除批準外,壹國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還可用接受、贊同等新方式。
交換批準書
雙邊條約獲得批準後,通常要交換批準書。多邊條約則要把批準書交存於條約規定的負責保管批準書的保管者。除另有規定外,雙邊條約自交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多邊條約的生效需要全體或壹定數目的簽字國交存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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