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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許可證合同的分類

(壹)按照具體合同客體劃分,國際許可證合同分為:專利許可證合同;商標許可證合同;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1、專利許可證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國如果在華沒有取得專利權或未與我國當事人達成協議,允許中國當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則這種專利產品不能出口,這種技術也不能出口,下面有壹個實際案例:

水膠炸藥這壹專利是美國的。我國技術人員在查閱資料時獲得了這壹專利的公開材料。於是閉門研究,破譯了其技術秘密,生產出了合格的水膠炸藥。壹位港商購買了該產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國專利在香港也受保護,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該產品。在天津裝船後,被專利所有人通知不許銷售。美國的專利權人在其請求中的要價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價,以便港商在港支付專利權人的專利費用。這樣我方的原來就比國際市場時價低許多的銷售價格現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損失。故我方研制廠家應向美方專利權人訂許可證協議,方可研制生產。否則,就是違法的。

2、商標許可證合同(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標和商標項下的技術作為合同的標的。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商標許可證協議包含壹定的技術貿易內容,假冒商標,壹般都不能達到原商標的質量標準。

在國際市場上,要開創壹個品牌商標並非易事。單純的商標許可證協議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進專有技術的同時,結合引進商標的使用權。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單純的使用對方商標的情況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標下寫上中國制造字樣,以便合同到期後,不能繼續使用該外國商標時,中國廠商也會有立足之地。

3、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實踐中,專有技術在很多情況下被采用。故在引進專利技術的同時,壹起引進專有技術。技術專利人往往保留了關鍵性的技術。憑專利公開的說明書,並不能使采用該技術的人順利使用。所以只有引進專有技術,才能真正把生產需要的各項先進技術、經驗和知識引進來,達到預期目的。

(二)根據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技術使用權所享有的專有程度和範圍,可將許可證分為:獨占許可協議;排他許可協議、普通許可協議、交換許可證。

1、獨占許可合同(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獨占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許可對方在約定的某壹地區內和合同有效期間,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獨自占有和使用權。在簽訂這種協議的情況下,不論任何第三者還是許可方都不得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產品,盡管工業產權的屬於許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讓方以合同項下技術產品壟斷市場,故售價較高。

2、排他許可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排他許可合同又稱獨家許可證,是指被許可方合同約定的某地區和合同有效期內,對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在合同期間不再允許任何第三者擁有使用權,但許可方自己仍可在該地區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產品。由於被許可方通過該合同所獲得的該技術的使用權利比獨占許可證要小,因此其技術使用報酬比獨占許可低。

3、普通許可合同(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點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雙方在約定地區內,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外,許可方還有權將該合同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再買給第三者。該 許可證的價格壹般要比前兩種低。

4、可轉讓的許可合同(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於前三種,購證人可以將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其再轉讓的前提是經原售證人的同意。被轉讓的第三人亦稱分售許可人。

5、交換許可合同(Cross License )

雙方可以按價值相等的技術,交叉取得雙方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在使用該許可證時,可以根據以上五種許可證的許可權限,明確約定各方的責任範圍和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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