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綜合性運動會包括:奧運會、亞運會及其他綜合性運動會;
國際單項體育比賽包括:世界及洲際間單項體育錦標賽、杯賽等。第三條 國家隊隊服采用以下式樣的國家標誌:
(壹)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
(二)漢字“中國”;
(三)英文大寫“CHINA(CHN)”。
國旗、國徽的印制要符合國旗法、國徽法的相關要求;漢字“中國”和英文大寫“CHINA(CHN)”的字體統壹為黑體或宋體,尺寸、規格以及顏色可以根據各運動項目特點以及比賽規則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歸口管理國家隊隊服國家標誌;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負責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國家隊隊服國家標誌的設計、監制等事宜;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負責國際單項體育比賽國家隊隊服國家標誌的設計、監制等事宜。第五條 國家隊隊服國家標誌的使用:
(壹)專用和服:上衣胸前國家標誌為國旗或國徽;
(二)專用領獎服:上衣胸前國家標誌為國旗,上衣背面為英文大寫“CHINA(CHN)”;
(三)專用比賽服:胸前國家標誌為國旗,也可根據需要選用漢字“中國”,背面使用英文大寫“CHINA(CHN)”。第六條 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未經國家體育總局同意,不得穿著帶有國家標誌的國家隊隊服參加廣告和商業推廣活動。第七條 要保持國家隊隊服國家標誌的整潔、美觀,不得遮蓋、塗改。各運動項目國家隊隊服的國家標誌選定後,不得隨意更改。第八條 未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國家隊隊服除國家標誌外不得出現其他標誌,符合比賽規則要求的服裝贊助廠家的服裝商標除外。第九條 運動褲、運動帽等其他專用裝備上的國家標誌須本著莊重、嚴肅、美觀和便於識別的原則進行設計,並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