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的規定

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的規定

法律分析:1。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應當支持利用市區、靠近工業園區或者交通便利地區的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建、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和經營保障性租賃房;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在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可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房,無需繳納土地價款即可改變土地用途,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允許土地使用者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房。

3.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工業園區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上限可由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上限可相應提高。增加的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房;鼓勵集中工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統壹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房。

4.閑置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酒店、廠房、倉庫、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房;用作保障性租賃房期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要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提高居住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居住用地供應計劃時,要單獨列出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保障全部,主要在工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城市重點建設區域,引導城鎮居民融入和人、地、房聯動;保障性租賃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供應,其中保障性租賃房租金價格及調整方式可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轉讓價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壹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房,具體比例和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鼓勵在地鐵上層建築建設壹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範圍內,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 上一篇:廣告海報策劃公司招聘-廣告公司都有什麽職位?
  • 下一篇:韓稻福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