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有享受政府采購支持的扶植政策政策,即在招標采購中優先采購殘疾人福利性企業所生產的產品。
根據《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為了發揮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壹步保障殘疾人權益,依照《政府采購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就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通知如下:
第壹條 享受政府采購支持政策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安置的殘疾人占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以下簡稱產品),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註冊商標的貨物)。
擴展資料: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第三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向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采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屬於小型、微型企業的,不重復享受政策。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因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關報批程序後,可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百度百科——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