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質量許可證的汽車產品,海關憑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放行單或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第二章 取得質量許可證的必備條件第八條 申請質量許可證產品的必備條件
(壹)產品應正式定型、批量生產,並穩定生產、銷售壹年以上。
(二)產品應達到中汽總公司頒布的《汽車產品質量檢驗評定》系列標準或《汽車零部件質量分等規定》壹等品水平。
(三)新產品或對基本型做部分改變的產品,除應符合(壹)或(二)款要求外,還應符合原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頒布的《汽車產品開發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
(四)在對外貿易合同或者協議中,有約定檢驗標準和質量要求的產品(包括來圖來樣加工產品),應滿足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的檢驗標準和質量要求。
(五)對已出口多年,質量穩定,國外享有信譽,暫時不能貫徹國家、行業標準及《分等規定》的產品,應符合企業制定、並經中汽總公司批準的過渡性標準要求。
(六)產品分裝、防腐蝕性能等,除符合GB193標準要求外,還應符合經貿部,國家商檢局和中汽總公司關於對出口汽車產品包裝和防腐蝕性能要求的規定。第九條 申請質量許可證企業的必備條件
(壹)有完整、統壹、正確的產品圖紙、技術文件、檢驗規程。
(二)有與產品批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驗儀器、試驗設備、計量器具。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並能嚴格按照圖紙、工藝文件、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和檢驗。
(四)已建立了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文明生產的管理和考核制度,能均衡生產,保質保量完成出口任務。
(五)已通過企業計量定級,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計量認證。
(六)按《出口汽車產品企業生產條件評審辦法》(以下稱《評審辦法》,見附件壹)通過審查。對生產出口汽車產品的國外廠商經營管理的中外合資生產企業或使用中國商標的外國獨資生產企業的條件審查,按國家商檢局頒布的《國外廠商經營管理企業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工廠生產條件考核辦法》進行。第三章 申請及認證程序第十條 申請
凡申請實施質量許可證產品的生產企業,應按產品品種、型號、申請辦理質量許可證(首次簽訂出口協議書的企業,應在首批交貨前三個月申請)。第十壹條 發證程序
(壹)生產企業向所在地商檢局領取《出口汽車產品質量許可證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見附件二),申請書壹式六份,其中壹份為正本,五份為副本(副本可用復印件,但印章不準復印)。申請的審查辦理程序見附件三。
(二)經企業主管單位和汽車工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所在地商檢局負責對申請的產品進行抽樣、封樣,並填寫《出口汽車產品質量許可證檢驗抽樣登記表》(以下稱《抽樣登記表》)。
(三)生產企業將《抽樣登記表》連同《申請書》、技術資料送檢測單位。
(四)檢測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對樣品進行檢測,提出檢測報告,並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送所在地商檢局。
(五)產品檢測合格後,由所在地商檢局會同汽車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要求,對企業進行生產條件評審,提出評審報告,並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
(六)企業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均符合要求後,由所在地商檢局將申請書及評審報告、產品檢測報告、技術資料等報中汽總公司歸口審核並簽署審批意見,最後報國家商檢局審批,並頒發質量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