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三)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管轄的其他行政復議案件。第五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法制部門,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審理建議,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提出建議;
(五)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處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行政訴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申請和受理第六條向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章關於行政復議範圍的規定;
(三)屬於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範圍;
(四)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五)有明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客觀存在;
(七)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應當有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的事實;
(八)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第七條向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和副本各壹份)及相關證據材料。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等。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將口頭申請的內容和情況制作筆錄,由申請人簽名。第八條行政復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已經向其他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第九條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筆錄復印件。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復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答辯書應當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是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提交答復。第三章審議第十條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第十壹條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決定中止審理:
(壹)在審理過程中,需要說明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但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權說明的;
(二)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壹並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權處理的;
(三)本案的審理應當以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但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四)依法需要中止審理的其他案件。
根據前款第(壹)項、第(二)項中止審理的,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恢復審理。
中止或恢復審理的決定由行政復議辦公室作出,並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