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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壹、涉嫌“逃稅”

海關總署於2010年連續出臺兩份文件,壹份是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降低了個人郵寄進境物品的免征稅稅額標準,規定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而此前應征進口稅稅額在500元以內,海關予以免稅;另壹份是海關總署第54號文件,關於進境旅客攜帶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的規定,具體為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上述兩份文件分別針對海外代購貨源中的郵寄和私人攜帶,征稅標準變得更加嚴格,在執行環節也加強了監管,壹旦未按規定執行,就會涉嫌逃稅。

二、受行政處罰風險

以海外代購中比重最大的化妝品為例,化妝品出現的安全性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汙染、存在過敏性物質等幾個方面,我國對化妝品進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規定主要包括: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進口化妝品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2、2004年衛生部《關於簡化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4217號):自2004年8月1日起對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此外,對於特殊用途化妝品的進口則需申請許可。

3、化妝品經銷商經銷未經衛生部批準的進口化妝品,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對經銷商進行處罰。

三、知識產權

海外代購的存在有相當壹部分原因是正品生產商在各個國家實施不同的定價策略,導致國內外同樣的產品存在價格差,而把國外低價產品以代購的形式進口到國內銷售就涉及到了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問題。關於專利、商標、版權等三種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問題,我國允許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但對商標和版權的載體產品是否允許平行進口,並無明文規定,壹般認為平行進口進來的商品,如果改變了產品原有樣貌或質量,導致產品聲譽降低或消費者誤認,則應該認定為侵權,否則應該依照權利用盡原則不認定侵權。

四、消費者權益

如果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瑕疵,甚至對使用者造成損害,實際購買人想對海外零售商追訴賠償,存在兩大障礙,即法律的適用和合同的相對性。

就法律適用而言,比如名義購買人與海外零售商的購買合同在香港等地訂立,可以適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損害發生在內地,又可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就可能涉及法律適用沖突的問題。

五、代購者和第三方代購平臺之法律風險

1、關於代購者

我所認為,海外代購是買賣合同關系。基於這壹前提,代購者作為賣方,其將面對前述分析中所有可能出現的潛在法律風險,包括稅收、行政監管、知識產權以及消費者權益等。

2、第三方代購平臺的風險

這裏的第三方代購平臺,是指僅為代購行為提供技術平臺支持,不參與實際代購也不從中分享獲益的平臺。以代購網站為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之法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據此,如果代購網站不能向消費者提供代購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代購網站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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