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城市供水管理、規劃、國土資源、財政、質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改造、建設、維護經費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每年撥付給供水企業。市、縣(市、區)財政應當加大對市政消火栓建設的投入。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消火栓的建設資金和保修期內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資金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六條公安機關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當包括消火栓的布局規劃。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規劃和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就市政消火栓設置的相關內容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第七條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民住宅等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在組織消火栓及其供水管道的設計和施工時,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確保消火栓的數量和分布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第八條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企業組織新建、補建、搬遷、拆除等市政消火栓建設,供水企業具體負責實施。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建設。第九條現有市政消火栓數量不足或者不符合實際需要的,應當新建;城市道路或供水管網改建時,必須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
現有建築未按規定配套建設消火栓的,產權人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應當逐步配套建設。第十條城市道路驗收合格後,供水企業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位置、數量、規格和分布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所在的建設工程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或者消防竣工備案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第十壹條消火栓不得用於與滅火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因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公用事業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用戶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用水協議,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使用。第十二條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業維護,城市供水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其履行職責。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分別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第十三條消火栓維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檢查、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零件缺損和漏水;發現消火栓丟失、損壞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補充;
(三)每年定期化驗兩次水,清除堵塞物中的汙水;
(四)建立消火栓維護檔案,檔案應包括消火栓的位置、數量、編號、規格和維護情況。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在實施監督抽查中,發現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修復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單位修復;發現市政消火栓的設置不符合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第十五條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的編號規則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和備案工作。消防栓按照美觀、統壹、方便的原則,設置明顯的標誌,便於使用和維護。
市政消火栓信息數據庫應當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十六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制定補充建設方案,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因施工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供水企業,並在施工結束後恢復消火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