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申請人所屬國和我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的協議。目前,與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有瑞士、丹麥、意大利、加拿大、新西蘭、法國、伊朗、奧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國、阿根廷、波蘭、羅馬尼亞、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匈牙利、美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泰國、德國及原捷克斯洛伐克等24個國家。
2.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同參加的商標國際條約,在中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這是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壹個重要原則。目前,我國已參加的商標國際條約有:《保護工業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尼斯協定》等。凡參加了上列條約與協定的國家,該國的公民或企業均可以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這些國家的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還可以依照我國公布的《關於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享有壹定優先權。
3.按照對等的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就是雙方互相給予同等待遇:妳允許我去註冊,我也允許妳來註冊;妳不要求我簽訂協議,我也不要求妳簽訂協議;妳不要求我簽訂協議,我也不要求妳簽訂協議;妳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本國書件,我也不要求妳的申請人提供書件。采用對等原則辦理外國商標註冊,既有利於外國商標在我國的註冊,也有利於我國的商標在外國申請註冊,從而促進我國貿易發按照這壹原則,我國先後同加拿大、瑞士、泰國、奧地利等國互相確認免交本國證件,同時解決了同美國之間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的問題。
二、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的代理機構
外國人或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實行委托代理制。我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處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那麽,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應當委托哪些商標代理組織呢?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88年1月14日發布了《關於公布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在該通知於1988年1月14日發布了《關於公布商標代理組織有通知》。在該通知中,指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註冊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註冊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這裏,需提及的是,臺灣是我國壹個省份,商標註冊等本屬國內事務,但因目前兩岸政治制度的差異,臺灣廠商企業在大陸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也實行委托代理制度。國家工商局指定中國商標代理(香港)公司“負責代理臺灣廠商企業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負責代理臺灣民間組織或辦理出島在大陸中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三、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的手續
為了方便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我國有關方面專門制訂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應當辦理以下手續:
(1)必須出具代理委托書正、副本各壹份。代理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人姓名或名稱、詳細地址、國籍及委托申請註冊商標的名稱,受委托人姓名及代理的及代理的權限。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2)送交商標註冊申請書正、副本各壹份。申請書可以由申請人自己填寫,也可以由受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代填。申請書應詳細寫明商品的名稱、用途、主要原材料及商品的類別。申請書中的商品類別壹項,可以按中國商品分類表填寫,也可以按國際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是外文或譯音的要譯成中文,並附說明書。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等項,均應用漢字填寫清楚。
(3)送交商標圖樣15份,指定顏色的另交著色圖樣和黑白圖樣各1份。
(4)附送有關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包括:國籍證明、互惠協議證件,藥品生產的批準證明文件等。這些書件,有的是按工作需要必須提交的,有的是按對等原則要求其提交。
(5)按規定繳納商標註冊申請費。
接受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應認真審查提交的文件是否齊備,並將外文件譯成中文後送商標局辦理申請手續。商標局按審備核準程序進行審查,並將外文書件譯成中文後送商標局辦理申請手續。商標局按審查核準程序進行審查,審定合格刊登在商標公告,無異議或導議不能成的,即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
希望能幫助到妳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