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登簿→制證→收費→發證
法定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壹)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章第三節預告登記
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
(壹)商品房等不動產預售的;
(二)不動產買賣、抵押的;
(三)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生效期間,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後,債權未消滅且自能夠進行相應的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六條申請預購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的商品房已經辦理在建建築物抵押權首次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壹並申請在建建築物抵押權註銷登記,並提交不動產權屬轉移材料、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先辦理在建建築物抵押權註銷登記,再辦理預告登記。
第八十七條申請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轉讓合同;
(二)轉讓方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條抵押不動產,申請預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預告登記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登記證明、債權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請註銷預告登記:
(壹)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
(二)債權消滅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