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確保本合同賣方根據合同要求及時地履行其合同責任和義務的權利,直至任務完成。
2.2賣方在制造工藝技術框架內的合同設備供應商。材料選擇的主要成分。匹配質量的主要部分之外。設備供應商的質量。設備可靠性和完整性供應商。s設備交付給買方負責。如果由於賣方供應商的原因出現錯誤,賣方應及時跟進並糾正,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賣方承擔。
2.3按照買方或賣方應指定的業主和設計的技術參數和要求,對設計的設備和設施按照設備制造技術要求和信息技術標準進行制造和測試。
2.4賣方應根據合同條款的供貨範圍和交貨進度向買方提供優質的設備和服務,並按2年的優惠市場價格提供備品備件。
2.5合同項下的賣方應被邀請參加合同設備的調試。調試。負荷測試和檢查等設備的移交,並派遣有經驗的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解決問題。在此期間,賣方應派出相對固定的人員,如有調整,征得買方同意後,才允許調整人員。如果賣方在實施技術服務、技術指導時,導致合同設備安裝失敗,測試和調試工作失敗,造成工程延期或返工,買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賣方承擔。
2.6由賣方提供的設備和部件。配套零件或部件,如達不到買方同意的驗收標準,賣方應及時修復。替換;如有遺漏應及時補充。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賣方承擔。
2.7主要設備合同在工廠交貨前賣方在工廠預裝設備。
2.8除本合同明確規定外,賣方在采購該包以外的物品時,應與買方協商並經買方同意後方可采購,必要時可聯合組織工廠檢查,以確認選擇。
2.9應對賣方或買方提供的技術圖紙的保密信息負責,不允許買方將由此產生的責任轉移給任何其他第三方。
2.10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在加工廠制造的設備,不得轉包。合同的轉讓。
2.11賣方對買方實施合同的有關人員,賣方應提供工作。他們日常生活的便利。
賣方必須保護買方使用他們的商品。其服務不屬於任何第三方的專利侵權行為。商標或工業設計權費用。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權指控,賣方應與第三方協商並因此承擔所有責任和費用。
2.13對與個人和環境保護有關的設備和特殊設備,如設備、壓力容器。消防設備。電子報警和防爆電氣設備等屬於賣方的供貨範圍,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賣方需向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提供賣方使用許可證所需的資料進行檢驗,並申請許可證。
2.14賣方向買方提供合同設備每個月的月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