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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著名商標註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市場信譽和商業價值,並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第四條 認定著名商標,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開、公正及個案認定的原則。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提高商品質量和商標信譽,創立著名商標。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第七條 著名商標由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變相認定著名商標。第八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商標註冊人為本省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期滿三年;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在省內或者國內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國內同類商品中領先;

(五)該商標註冊人有嚴格的產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第九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資料:

(壹)申請書;

(二)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有關證件或者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質量的有關文件或者資料;

(四)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近三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省內或者國內同行業中位次的有關文件或者資料;

(五)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六)該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資料;

(七)與該商標知名度有關的其他文件。第十條 商標註冊人認為其商標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核完畢。對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對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予推薦,退回認定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壹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不予推薦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第十二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後,六十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地進行評審;對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負責著名商標的評審工作。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及***資格、任期和評審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報省政府備案。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論證,註冊商標是否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須經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確認。第十五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確認具備著名商標條件的,予以認定,發給《河北省著名商標證書》,並在省級報刊公告;對未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著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予以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

著名商標有效期滿後未辦理延續手續的,不得繼續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誌。第十七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繳納評審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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