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管行政處罰處工作。負責總隊行政、財務、人事、後勤、信息、安全和黨務、紀檢等日常綜合協調管理工作;負責總隊發出的各類文件、文字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文字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組織擬定總隊各類工作計劃、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省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能力建設和汙染源減排系數核定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牽頭環保專項行動工作。
2.分管環境汙染監察處工作。指導、協調全省排汙申報、排汙費征收、排汙費稽查、環保行政稽查等項工作;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汙費征收工作;牽頭重點汙染源環境監察、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管理工作。
3.分管環境事故調查處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礦山資源類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及農業農村環境監察工作;負責環境監督員制度的推行工作;牽頭各類環境事故、環境違法案件的現場調查工作;牽頭環保區域限批、掛牌督辦、黑名單、環境後督察及稭稈禁燒等項工作。
4.分管廳環境應急辦公室、12369環境舉報中心工作。主持廳環境應急辦日常工作;組織參與環境汙染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工作;負責12369環保熱線接報、轉辦、督辦管理工作;牽頭環保熱線反復投訴件、環保網上投訴現場查辦工作。 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負責行政執法處罰處全面工作,重點負責環境監察綜合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總隊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協助總隊領導協調總隊日常事務;組織擬定總隊工作計劃、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總隊公文審核工作;負責總隊文電、檔案、印章、機要、保密、督查、計劃生育、車輛管理、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值班、電子政務、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人事、宣傳和黨務、紀檢等項工作;負責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
行政處罰處副調研員,負責環境監察壹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新鄉、鶴壁、安陽、濮陽四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負責對國家和省擬定的各類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姓文件及總隊指定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的修改審核工作;負責排汙監察系數核定工作;牽頭環保專項行動、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及能力建設管理工作。 環境汙染監察處處長,負責環境汙染監察處全面工作,重點負責環境監察二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鄭州、平頂山、南陽、駐馬店、信陽五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牽頭重點汙染源環境監察、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及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環境汙染監察處副調研員,負責排汙費征管室工作,並任監察總隊財務會計。主要職責:負責省管電廠二氧化硫排汙費征收工作;指導、協調全省排汙申報、排汙費征收、排汙費稽查等項工作。 環境事故調查處處長,負責環境事故調查處全面工作,重點負責環境事故調查處全面工作,重點負責環境監察三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洛陽、三門峽、焦作、濟源四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負責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工作;牽頭建設項目、礦山資源項目、生態環境及農業農村的環境監察工作。
環境事故調查處副調研員,負責環境監察四室工作。主要職責:負責開封、商丘、周口、許昌、漯河五市日常環境監察工作;牽頭環保區域限批、掛牌督辦、黑名單、環境後督察與稭稈禁燒等項工作;參與環境應急事故調查工作。 1. 認真執行環境檢查人員行為規範及各項規定制度,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嚴格執法,秉公辦事。
2. 負責對責任範圍內的排汙單位的現場檢查。監察人員要熟悉管轄區域內重點汙染源、高危險、高風險行業的分布狀況和相關的基本信息。具體實施責任區域內的環境監察工作;及時調度管轄區域內環境監察工作開展情況,編報環境監察工作報告;熟練掌握並正確運用環保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完成責任區域內環境監察和日常巡查工作。根據現場環境監察情況,及時提出實施“掛牌督辦” 、“黑名單” 、停產治理或關閉企業的建議;及時匯報日常監察工作中存在的環境問題。
3.對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二氧化硫排汙費征收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 司機崗位職責
1.1 遵守交通規則,按規程安全操作,認真駕駛;
1.2 持證駕車,不開帶病車,不酒後駕車;
1.3 不私自出車,沒有用車任務時,按時上下班,堅守崗位;
1.4 要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不許他人駕車,因司機出車造成後果及發生問題均由司機本人負責;
1.5 愛護車輛,節約用油,保持車輛整潔;
1.6 修車構件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1.7 完成總隊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2.工勤人員工作職責
2.1 負責總隊領導辦公室、辦公樓樓道、廁所的清潔衛生;
2.2 負責總隊各類報紙、信件的發放工作;
2.3 完成總隊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