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後3個月內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被裁定為無根據的,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註冊。所謂註冊,就是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將商標在商標註冊簿上予以公告。公布的內容包括:註冊人的名稱和地址、註冊生效日期、商標的設計和指定商品等。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局在商標註冊簿上公布該商標時,會在《商標公告》上宣布核準註冊的決定,並向註冊人頒發商標註冊證。由於註冊的內容與初步審定公告中的內容完全相同,為節省篇幅,核準註冊的決定不會在公告中公布商標圖樣,只公布註冊號、商品類別、註冊人、註冊日期等。商標註冊事實公開是為了使公眾準確、完整地知道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防止他人權利受到無意的侵害。因為商標權的客體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不像我們常見的汽車、家具那樣容易觸碰。對於汽車、家具等有形財產,人們實際上同時表現出權利。舉個通俗的例子,妳買了壹件外套後,雖然沒有在衣服上寫“未經允許”。沒用”,別人不會用,因為他知道外套是別人的,他無權使用。商標就不是這樣了。商標是抽象的。要展示商標權,首先要讓公眾知道妳的商標是什麽。對於單詞mark,我們可以告訴別人壹個商標是由哪些單詞組成的。對於圖形商標,恐怕必須印在紙上才能讓別人知道。只有告訴公眾什麽是商標,同時告訴他們商標已經專用,商標權才能公之於眾,別人才知道不能使用商標。因此,商標的占有,即基於商標的權利,必須通過有效的形式讓公眾知曉。只有這樣,公眾才能理解不侵犯商標權的義務。也就是說,註冊公告後,如果有人未經許可,仍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那麽他就要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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