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牛在聲明中表示,二審判決並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終結。中國紅牛與天絲公司的法律關系涉及三個方面:合同法律關系規定只有中國紅牛(合資公司)有權在中國“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獨家生產和銷售);公司的法律關系規定,產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壹部分。自1996年8月紅牛產品第壹罐下線,合資公司自行設計紅牛產品商標,未使用天絲公司註冊商標。商標法律關系是行政登記記載的信息,而不是商標的真實權屬狀態。應根據合同確認真實權屬狀況,相關訴訟和仲裁正在深圳前海法院和國際仲裁機構審理中。
中國紅牛認為,在壹審錯誤判決的基礎上,二審法院仍未能明確騰訊與中國紅牛在簽約合作過程中約定的權利義務,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商標等權益。中國紅牛將通過壹切可能的法律救濟手段,包括申請再審和抗訴,進壹步依法審慎判斷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於“50年協議”,中國紅牛表示,和田絲公司又提起了訴訟,目前正在審理中。中國紅牛認為,合資公司50年的合作期和獨家銷售權是紅牛飲料進入中國的前提,是投資者穩定預期的保障,是創造良好商業環境的基礎。
中國紅牛在聲明中表示,仍堅持將“紅牛系列商標”作為合資公司的資產,爭議已由股東華彬集團提交國際仲裁。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及最高法(2018)最高人民申請第1001號案。5106),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的“證明效力”不是絕對的,雖然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不需要當事人舉證,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除外。中國紅牛在本案中的核心訴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公司享有“紅牛系列商標”的合法權益,即“紅牛系列商標”的使用權,並享有附屬於其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請求法院確認公司為註冊商標所有人。但兩審判決忽略了上述核心問題,僅著眼於公司是否享有“紅牛系列商標”的商標所有權,偏離了公司的真實訴求。中國紅牛有信心通過有關方面提供相反的證據,通過國際仲裁還原真相。
最後,中國紅牛感謝消費者和泰國合作夥伴二十多年來對中國紅牛的支持。提醒廣大媒體和公眾,不要過度解讀二審判決,表示將繼續做好高品質“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生產和銷售工作。隨後,中國紅牛將發布《中國紅牛發展白皮書》(1995-2020)的詳細內容,詳細介紹華彬集團與騰訊公司合作的緣起、中國紅牛的艱難發展以及壹系列糾紛的前因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