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接受申訴範圍
(壹)經營者未履行《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申訴:
1.“三包”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性能故障,經營者不履行“三包”義務的;
2.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
3.修理者不按規定或承諾時限修理“三包”期內商品的;
4.拒絕提供有效消費憑證的;
5.商品已經超過保修期,但在安全使用期限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商品不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7.商品不符合其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8.商品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9.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
10.經營者損害消費者人格尊嚴的;
11.經營者強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包括搭售商品、強買強賣等);
12.應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包括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等農用生產資料)等方面的申訴;
(三)消費過程發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事故以及可能引起市場動蕩或社會不穩定的突發事件;
(四)工商部門與相關政府部門職能交叉的申訴;
(五)反映工商人員消保維權行為引起的申訴;
(六)經消費者委員會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或雖達成協議但未能履行的申訴。
二、舉報範圍
受理生產和流通領域以下各類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舉報:
(壹)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或“三無”產品行為;
(二)走私販私行為;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違反合同、商標、廣告、市場管理等工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非法傳銷行為;
(六)其他屬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範圍的違法違章行為。
三、不予受理或終止受理範圍
(壹)商品已過保修期或安全使用期,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二)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四)自消費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已超過壹年的;
(五)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六)沒有明確的被訴方及詳細地址的;
(七)消費者沒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及事實、理由的;
(八)被訴方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已作事先說明的;
(九)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