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壹篇名為《中國證監會:互聯網公司上市必須要擁有第9類註冊商標》的文章在商標圈廣為流傳,隨後,《最新商標規定!沒有第9類註冊商標,互聯網企業無法上市!》、《證監會的“第9類商標”,正成為奔跑在IPO路上互聯網企業的命門》相繼而出。這些文章的大致意思是:“中國證監會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發行人應合法擁有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沒有第9類註冊商標的互聯網企業將無法上市!”看到這則消息時,筆者不禁愕然,證監會為何會就商標註冊類別問題做出如此細致的規定?帶著疑問,筆者到處查找證監會的相關文件或者規定,但始終未能找到。經過進壹步核實並分析,筆者認為其實上述觀點完全並非證監會之意,而是壹種誤傳。為避免大家的進壹步誤導,筆者認為有必要澄清事實,以正視聽。首先,我們來解讀壹下證監會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6年5月18日起實施,並於2015年年底進行了修改。筆者詳細研讀了修改前後的《辦法》,發現修改前的《辦法》第15條有相關規定:“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但現行該條款在2015年底修改時予以刪除,目前修改後的《辦法》中僅有第30條與知識產權及商標有壹定關聯,該條款具體規定如下:“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大家都能看出來,該條款並未表示有“發行人應合法擁有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觀點,更無法推斷出“互聯網公司上市必須要擁有第9類註冊商標”的說法。唯壹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在上市前,公司所取得或使用的商標應該是穩定的,即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何種情況下會構成“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相信大家都熟知喬丹體育因商標案件上市被擱置的案例,早在2011年底,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IPO審核就已經獲得證監會審核通過,但卻因2012年初邁克爾?喬丹向商評委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以及後續壹系列案件而導致其至今未能上市,其實當時喬丹體育使用的“喬丹”商標早已在第25類“鞋、服裝”等商品上核準註冊,只因其註冊商標被申請撤銷就被擱置,筆者認為這可以理解為“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因此,上述規定強調的是商標權穩定,沒有不利變化的風險。如果擬上市企業在其核心領域使用的商標尚未取得註冊,可以算不穩定的壹種情況,同時,即便商標已註冊成功,但如果像喬丹體育的商標壹樣存在被無效掉的風險,依然將會構成“不穩定”從而影響上市。其次,再拿實際案例來說按照上述觀點,沒有第9類註冊商標的互聯網企業將無法上市。而筆者也帶著這壹疑問去查詢了部分已上市互聯網企業在第9類的商標註冊情況:? 東方財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東方財富、股票代碼300059)於2010年上市,目前在軟件下載平臺上也能搜索到“東方財富”的APP,但其在第9類尚未擁有“東方財富”的註冊商標權;?大連天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天神娛樂、股票代碼002354)於2014年上市,主營網頁網遊和移動網遊,其到2016年底才在第9類成功註冊壹件圖形商標;?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人民網、股票代碼603000)於2012年上市,其在第9類的所有商標都是無效狀態,而且該公司從未在該類別申請註冊過單獨的“人民網”商標;? 湖南天潤數字娛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天潤數娛、股票代碼002113)於2007年上市,主營網絡遊戲和軟件信息技術,至今並未發現該公司在第9類有任何商標申請記錄;? 凱撒(中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凱撒文化、股票代碼002425)於2010年上市,主營IP運營、手遊、互聯網文化產業投資等,其在第9類於2017年3月份才申請了4件商標,尚未能核準註冊;? 新華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新華網、股票代碼603888)於2016年10月上市,其在第9類的“新華網”商標於2016年8月份申請,至今仍未能取得註冊。……上述公司大都屬於滬深股市的信息技術業和互聯網服務企業,自然應屬於互聯網公司,但這些公司沒在第9類擁有註冊商標,似乎並未影響其上市和正常經營。當然,筆者在查詢過程中也發現,有不少互聯網上市企業都在第9類註冊了商標,比如三七互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簡稱三七互娛、股票代碼002555)於2014年上市,其在第9類就註冊了與其字號及股票簡稱相同的“三七互娛”商標。由此可見,在第9類註冊商標並非互聯網公司上市的必要條件,是否有商標申請註冊只與企業的商標保護意識有關系。再次,就第9類的實際商品項目來看現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9類的商品群組與項目眾多,與互聯網行業最為相關的莫過於0901群組,即“電子計算機及外部設備”,在這個群組中,又以“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最受關註。畢竟,這個商品項目指向很明確,就是我們通俗所說的手機應用,也可叫做手機APP,而現在的互聯網公司大都會依托於手機APP為消費者提供服務,這難免導致大多數人認為這個商品項目對互聯網公司來說極為重要,是互聯網企業的核心商品,筆者甚至認為,這才是導致出現上述誤讀和誤傳的根本原因。那事實是這樣嗎?“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這個商品項目是互聯網企業所開發手機APP的核心商品嗎?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分析壹下,我們企業開發手機APP的目的是什麽。對於大多數擁有自主手機APP的企業來說,開發手機APP的目的,應該是讓消費者更方便地享受我們的產品和服務。而我們的產品和服務到底是什麽,才是問題的本質所在。只有明確我們的產品和服務是什麽,才能確定優先和重點考慮的商品服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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