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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化妝品標識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加強化妝品標簽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標簽使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組織起草了《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予發布。現將實施《辦法》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鼓勵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辦法》的規定對化妝品進行標識。2022年5月1日起,申請註冊或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已經申請註冊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標識的。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更新,以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醫藥管理局

2021五月31

附件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化妝品標簽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標簽使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化妝品標簽,是指在產品的銷售包裝上,以及具有識別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說明書上,用於識別和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性和安全警示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記。

第四條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應當對化妝品標簽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壹致性負責。

第五條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位應當標註。標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並與產品註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壹致。

化妝品標簽應當清晰、耐久、易於識別和閱讀,不得有印刷脫落、粘貼不良等現象。

第六條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範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使用規範漢字的相應說明,但境外企業的網站、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技術術語除外。

貼有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關於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壹致。

除註冊商標外,中文標簽同壹視覺面上的其他文字的字號應當小於或者等於相應的規範漢字的字號。

第七條化妝品中文標簽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產品的中文名稱和特殊化妝品註冊證號;

(二)註冊人和備案人的名稱和地址;註冊人或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還應註明在華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同時標註國產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5)所有組件;

(6)凈含量;

(七)使用期限;

(8)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

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註產品的中文名稱和使用壽命。

第八條化妝品中文名稱壹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約定俗成的化妝品名稱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屬性名,商標名稱、通用名和屬性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商標名稱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化妝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允許以商標名稱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產品不具有的效果。以暗示某種原料的文字作為商標名稱,產品配方中含有該種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中直觀說明使用目的;產品配方中不含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明確標註該產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術語僅作為商標名稱使用。

(2)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的文字。使用特定原料名稱或者表示原料種類的文字應當與產品配方的成分壹致,產品中原料的功效應當與產品功效聲稱壹致。如果使用動物、植物或礦物名稱來描述產品的香味、顏色或形狀,這種原材料可能不包括在配方中。命名時,動物、植物或礦物名稱的香味、顏色或形狀可以用在通用名中,也可以在屬性名後註明。

(三)屬性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物理性質或者形態。

(4)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應在屬性名後註明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

(五)商標名稱、通用名稱或者屬性名稱單獨使用時符合本條上述要求,組合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產生歧義的,應當在銷售包裝的視覺表面予以說明。

第九條產品的中文名稱應當標註在銷售包裝表面的顯著位置,並至少有壹處由導語引出。

化妝品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和符號命名,但註冊商標、標明防曬指數、色號和序號或者其他必須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和符號的名稱除外。商品中文名稱中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註冊商標。,其含義應在產品銷售包裝的視覺面上說明。

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註冊證號為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號,並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

第十條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國內負責人和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在產品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

(壹)註冊人、備案人、國內負責人、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標註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信息中載明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分別用相應的前導字引出。

(2)當化妝品的註冊人或備案人與生產企業相同時,可以以註冊人/生產企業或備案人/生產企業為指南,簡化標註。

(3)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應標明完成接觸內裝物最後工序的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註冊人或者備案人委托多個生產企業同時完成最後壹個接觸內容過程的,也可以標註委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並以代碼或者其他方式標明產品的具體生產企業。

(四)生產企業為國內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應標註在企業名稱和地址後,並用相應的引導詞引出。

第十壹條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標註產品執行的標準號,並引出相應的指導性文字。

第十二條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標註化妝品所有成分的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為主導語,按照產品配方中各成分的含量降序排列。化妝品配方中有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單獨標註“其他微量成分”作為介紹,可以不按成分含量降序排列。

如果配方是以化合物或混合原料的形式填充,則應以配方中各成分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排序和判斷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第十三條化妝品凈含量應當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並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上。

第十四條產品的使用壽命應當以下列方式之壹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並以相應的引導語標明:

(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應當用漢字或者阿拉伯數字,四位數字的年、兩位數字的月、兩位數字的日期應當依次排列並標註;

(2)生產批號和有效期。

對於有包裝盒的產品,可以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註有效期。除上述方法外,還可以標註生產批號和開封後的有效期。

當銷售包裝包含多個獨立包裝的產品時,每個獨立包裝的產品應當標註使用壽命,銷售包裝的可見面上的使用壽命應當按照最早到期的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壽命標註;單個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壽命也可以單獨標註。

第十五條為保證消費者正確使用,有必要標註產品的使用方法,應當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或者產品所附的說明書中。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以“註意”或者“警告”為導向,並在銷售包裝的視覺表面標註安全警示用語:

(壹)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化妝品中的限用成分和允許成分有警示用語和安全相關標識要求的;

(二)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警示用語和註意事項。

第十七條化妝品凈含量不超過15g或者15mL的小包裝產品,可以在產品隨附的說明書中只標註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號、註冊人或者備案人姓名、化妝品凈含量、使用期限等應當標註的信息。

有包裝盒的小包裝產品,還應當在直接接觸內裝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明產品的中文名稱和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化妝品標簽中使用的創新性術語在行業內使用不廣泛,使消費者難以理解,但未被禁止標註的,應當在相鄰位置說明其含義。

第十九條化妝品標簽禁止以下列方式標註或者聲明:

(壹)使用醫學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功能和療效的文字或者批準的藥品名稱,表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功能;

(二)使用虛假、誇大、絕對化的詞語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描述;

(三)使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暗示醫療功能或者進行虛假宣傳;

(四)利用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和機制捏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五)捏造虛假信息或者貶低其他合法產品,誤導消費者;

(六)利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證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七)通過聲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上不具有或者不允許聲稱該功能;

(八)標簽、獎狀等的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做出與化妝品安全性、有效性相關的聲稱和用語的;

(九)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事業單位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聘請的專家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十)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十壹)標註低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化妝品標簽有下列情形之壹,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壹)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不規範,或者有多字、漏字、錯別字和不規範漢字的;

(二)使用期限、標註凈含量的方式和格式不規範的;

(3)化妝品標簽不清晰、難以辨認,或部分印刷文字脫落或粘貼不牢;

(4)化妝品成分名稱不規範或未按配方含量降序列出成分;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導語的;

(六)未在顯著位置標註產品中文名稱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但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化妝品標簽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適用於以免費試用、贈送、換貨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標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最小銷售單位等術語的定義如下:

最小銷售單位:以產品銷售為目的,將產品內容物與產品包裝容器、包裝盒、產品說明書壹起交付給消費者時的最小包裝產品形式。

銷售包裝:最小銷售單位的包裝。包括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用於放置包裝容器的包裝盒和附在產品上的說明書。

內容物:包裝容器中包含的產品。

陳列面:陳列化妝品時,除底面外,消費者能看到的任何表面。

可見表面:消費者在不破壞銷售包裝的情況下可以看到的化妝品的任何表面。

導語:用於介紹標簽內容的語言,如“產品名稱”、“凈含量”等。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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