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有兩種類型:壹種是商標申請日期的優先權,另壹種是國際展覽會臨時保護性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國際展會臨時保護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優先權;
(3)商標註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無需認證)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3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註意事項:
1、第壹次申請必須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國家提出的
(1)同我國簽訂有互相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的國家;
(2)同我國***同參加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公約的國家;
(3)依照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對我國國民給予優先權的國家。
如果申請人的所屬國是上述的任何國家,而其第壹次申請卻不是在上述國家提出的,則該申請人又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便不能享有優先權。
2、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必須是第壹次申請
如果申請人在向我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已經分別向若幹個國家提出了幾次商標註冊申請,則他只能依據第壹次申請要求優先權。但是在滿足下列特殊條件的情況下,盡管不是第壹次申請,根據《巴黎公約》也可以被視為第壹次申請:①後來的申請與第壹次的申請屬於相同的主題;②第壹次申請未交給公眾閱覽,未留下任何權利,而且在後來的申請提出之前已經放棄、撤銷或者駁回;③第壹次申請沒有成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3、第壹次申請必須是正規的申請
所謂正規的申請,是指該申請是按照外國國內法規定提交,並被國家商標局依法受理的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