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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吉林省著名商標的管理,保護吉林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品知名度,引導企業爭創馳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吉林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相關公眾熟知,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我省註冊商標。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四條 吉林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實行自願申請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創立著名商標。第六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吉林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著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申請認定吉林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為國內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住所地在本省境內;

(二)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已滿3年;

(三)該商標商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省內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穩定,具有較高信譽;

(四)該商標商品近3年來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中領先;

(五)在省內公眾中具有較高認知程度;

(六)註冊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第八條 商標註冊人認為其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可以通過其所在地的市州或者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第九條 申請認定吉林省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吉林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標明出處。第十條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材料不完整,需要補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按指定內容補交。第十壹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進行調查、論證,並征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意見,在3個月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第十二條 對符合吉林省著名商標條件的,應予以認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吉林省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經審核不予認定吉林省著名商標的,不得稱該商標為吉林省著名商標。第十四條 吉林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

吉林省著名商標所有人需要繼續認定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按照原認定程序重新申請認定。第十五條 吉林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無償提供有關資料和相關服務。第十六條 吉林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上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標”字樣和標記。第十七條 吉林省著名商標認定後,其商標專用權在本省範圍內受下列保護:

(壹)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申請登記使用或已登記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按下列情況處理:1.企業名稱在著名商標認定後申請登記使用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已核準登記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但該商標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2.企業名稱在著名商標核準註冊至被認定為著名商標期間登記使用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3.企業名稱在著名商標核準註冊前登記使用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該企業名稱的變更予以調解。

(二)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上,可能暗示該商品與著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並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構成對著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可能暗示該域名的註冊人與著名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可能使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不正當的利用或者削弱該著名商標的顯著性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醜化、貶低著名商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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