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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傷傷殘鑒定中心

吉林省工傷傷殘鑒定中心的業務範圍:

1.各種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公證處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設立、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進行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真實,付費副本、節本、譯文、影印件與原件壹致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意見,代表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公證處是國家司法認證機構。公證處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公證處的設立應當經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取得公證處執業證書。公證處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組織的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技術等級鑒定。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市轄區、直轄市縣,下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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