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關於商品的規定適用於服務。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具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寫明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將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有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說明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表明其有能力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的商品的具體質量。
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說明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表明其具有對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能力。
第六條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還應當提交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在其原產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第七條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壹)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之間的關系;
(三)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範圍。
第八條申請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是該地理標誌所表示的地區名稱,或者其他能夠表明商品原產於該地區的視覺標誌。
前款所稱的區域,不需要與該區域現行政區劃的名稱和範圍完全壹致。
第九條葡萄酒的多個地理標誌構成同音詞或者同形異義詞的,每個地理標誌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註冊,前提是這些地理標誌能夠相互區分且不誤導公眾。
如果太長,我就不貼了。詳情請見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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