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詳情請參考灌裝說明。
2、集體商標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及復印件,或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
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成員名單。
5.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申請註冊的,須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6.申請註冊的集體商標為人物肖像的,應當附經公證的肖像所有人同意使用該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
法律依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關於商品的規定適用於服務。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具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寫明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將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有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說明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表明其有能力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的商品的具體質量。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主體資格證明,並詳細說明其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表明其具有對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能力。
第六條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還應當提交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在其原產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