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壹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同的特點。壹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壹些東歐的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二、申請集體商標的步驟
1、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2、準備申請書件
3、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4、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5、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規費
6、三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7、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三、申請時需要註意什麽
1、《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示申請已被核準。
2、集體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3、申請集體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4、集體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核準註冊前仍為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5、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6、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
7、商標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
8、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