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於2007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20114年10月24日,國務院頒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挪作他用;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公開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第三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享有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和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信息和登記信息從事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016年6月0日,國土資源部審議通過並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信息合法查詢制度。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向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的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情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其他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時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照本條規定辦理。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十八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查詢申請情況;
(2)查詢目的的說明;
(三)申請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關系方提出詢問的,應當提交確認利害關系方存在的材料。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他人代為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權利人查詢其不動產登記信息時,不需要提供查詢目的的說明。
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的材料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