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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

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是正版產品。

2.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包括產品質量認證標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標誌、國外的認證標誌、地理標誌等。

3.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導致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產品。

5.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

以上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的。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並根據銷售金額的大小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假冒偽劣產品主要的種類如下: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變質的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綜上所述,廣義的偽劣商品如產品質量法中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偽劣商品是指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質量、性能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或冒用、偽造商標、優質產品標誌、認證標誌、生產許可證,或失去了使用價值的物品。其特征是:壹是偽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責任既可能是刑事的,也可能是民事、行政的。狹義的偽劣商品是指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對象的偽劣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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