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壹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是商品的標記,是商品生產企業為了維護自己商品的信譽,使用文字名稱或圖形,經向國家商標管理機關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我國早在1950年就公布了《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6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由國務院公布了《商標管理條例》,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隨後,國務院頒布了《商標法實施細則》。這些規定,對加強商標管理,維護企業信譽,鼓勵企業開創名牌產品,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凡經國家商標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其他企業的商品信譽,同時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正常的競爭秩序,必須予以懲處。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註冊商標所有人”,即商標註冊人。在我國,凡依法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經商標局核準的,該商標註冊申請人即成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本條規定的“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如果行為人已得到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2.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要實施了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即商標相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為同壹種類。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行為人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均屬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
3.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等情節。
本條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的處罰分為兩個檔次: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刑法規定的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