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可以立案,(2)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按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罪名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編分則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壹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六十九條[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相關名詞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2011年1月11日)
五、關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同壹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壹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壹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註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壹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壹般認為是同壹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壹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六、關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認定為“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壹)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三)改變註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壹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壹)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三)改變註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四)在註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五)與立體註冊商標的三維標誌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
(六)其他與註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