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許可的種類壹般包括:(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被許可人因自己從商標註冊人處通過許可獲得的商標使用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自然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清求得到支持,同樣也是自己得到侵權人的賠償。前文已經論述。在壹般的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商標的使用權。而非商標所有權。依照合法程序取得商標使用權的被許可人,不管是何種許可方式,他們均可以因商標使用權受到侵犯為由,以自己的名義要求法院對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為進行裁判,要求停止侵害、賠償、保護自己商標使用權行使的合法環境。
從與案件的關系看,商標被許可人顯然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傳統的物權具有排它性,但知識產權的顯著特征是具有無形性和可復制性。壹旦被許可人根據許可合同.取得相應的法律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即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在壹定的時間和區域內行使商標的使用權,其權利的行使與商標權人無異當某種非法侵害行為使被許可人合法獲得的商標使用權的環境遭破壞時.其權利與商標權人壹樣受到了直接的侵害。壹旦侵權行為被確認.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受到影響的事實也即得到承認。
當法院裁判不法侵權人給予賠償時。商標被許可人應當成為接受賠償的主體;當法院裁判被告的行為並未構成侵權時,商標被許可人也不能以同壹理由再另行提起訴訟。如果排除了普通許可或者排他許可中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使其不能通過主動的訴訟形式要求侵權人給予侵權賠償,而只是以依附於商標權人的地位存在,這將會在無形中降低商標侵權人的犯罪成本。由此可見,商標被許可人完全滿足民法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